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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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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法條

在最平常的法律諮詢案件中,就是很好的例子,有許多原配因沒有正在進行式的抓姦證據,無法獲得通姦的判決,反被其第三者提起告訴,可見,證據對官司的結局,對當事人勝訴或敗訴的命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擁有了確實充分的證據,官司也就贏了一大半。因此,掌握一定的證據知識對於打好官司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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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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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請求權追討

贍養費請求權乃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非賠償請求權性質,乃基於權利人生活上之需要,為求道義上公平,使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事後發生效力之一種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其支付依通常情形,固係依時日之經過而漸次給付,惟此方式給付如有窒礙難行而不足以保障請求贍養費者時,請求贍養費者得請求為一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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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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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律諮詢電話

贍養費請求條件嚴苛嗎?我要如何爭取到監護權?離婚後,小孩要跟我姓嗎?家暴、不堪同居受虐,該怎麼做? 分居幾年可以 訴請離婚?蒐集證據可改改定監護人嗎?抓姦如何避免吃官司?惡意重婚或無過失重婚有罪嗎?當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時,問題的遺問與解決懂得法律諮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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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3-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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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異議

桃園市22歲林姓男大學生與大他10多歲的鍾姓女老師互有好感,2人竟從師生關係變成男女朋友,還多次上床,師丈發現後怒控妨害家庭;林男辯稱,以為「老師女友」已經離婚,不知她後來又與前夫結婚,才不小心成了「小王」,法官認為林生說謊,判他3個月徒刑;但師丈提告沒多久後即因故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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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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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規定

陳姓裝潢設計師疑似有外遇,王姓原配發現後對丈夫、小三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陳男恐嚇要「同歸於盡」逼王女簽下撤告書,但她堅持告小三,陳男竟篡改撤告書加入林姓小三名字,謊稱妻子已不追究,被警方識破另依偽造文書罪嫌送辦。王女懷疑41歲陳姓丈夫有外遇,並與小三生下1子,今年4月對丈夫及林姓小三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陳男不滿妻子提告,5月初竟開車尾隨小舅子,恐嚇說:「如果你姐姐不撤告,我們就等著同歸於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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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3-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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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經驗

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事非、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的基礎。無論是告與被告都需要有證據的保護;就法官而言,他並未親自經歷案件事實,又不能使案件事實重現於法庭,要辯明當事人爭議真實的真偽,靠什麼呢?只有靠證據這一媒介物,別無他法。 我國法律也規定,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為了在判決中正確且公正,法官必須以真實可靠的證據為依據。所以法律諮詢【以事實為依據,在訴訟中的真實含義又可解釋為以證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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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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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請求權協助

贍養費請求權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註一),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註二),惟非對贍養費為請求或起訴或承認,該贍養費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不中斷,仍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從而,本案即未對贍養費為起訴,該請求權自不因此起訴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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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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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電話查詢

縣府一向重視勞工工作權益及職場安全與健康,也關心勞工朋友的生活與家庭,在民主法治社會,有正確的法律知識與判斷,才能維護個人應有權益、知曉法律上的訴訟權益,更可以息爭止訟,為使勞工朋友有便利、多元的法律諮詢電話管道,縣政府每年補助南投縣總工會辦理勞工法律諮詢服務,但社會處強調,這項法律諮詢服務是針對民眾詢問事項提供相關法律意見,不包含案件訴訟前的協調、撰擬法律文書及代理訴訟與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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