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從事法律諮詢服務業者品質良莠不齊,法律諮詢收費漫天喊價,通姦無法真正達成保障離婚、妨害家庭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的理想,我們集結了離婚協議、監護權、民事訴訟、贍養費律師、徵信....各界的力量,成立了律師事務所。 期望以法律諮詢及合理的委託收費,服務有需要的民眾。
這幾年或許是大環境不景氣的影響,贍養費的金額最好一次拿清就算是打官司贏了,法院所裁定的贍養費最低是每個月兩萬元起跳,如果要多拿些贍養費,就必須在上法院之前,先談判講好多少錢。不過,通常幫客戶爭取到贍養費,最主要還是在談判協議上,而不是等到法院再提出、靠法院判決。
給不給贍養費跟小孩監護權無關,看不出來小孩的父親有沒有過失,所以只要男的願意給,就可以列在離婚協議書內,但我勸你要就一次要一大筆,千萬不要每月付,因為離婚以後還要去要錢真的很麻煩,講話都多餘還要為錢去生氣,還有就算你要到贍養費也別太高興,因為台灣的法律,贍養費屬於所得,是要課所得稅的。
贍養費請求權乃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非賠償請求權性質,乃基於權利人生活上之需要,為求道義上公平,使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事後發生效力之一種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其支付依通常情形,固係依時日之經過而漸次給付,惟此方式給付如有窒礙難行而不足以保障請求贍養費者時,請求贍養費者得請求為一次給付
老婆賣力生產,陪產的先生則猛滑手機,離譜的是,先生關心的並非在產房的老婆,而是與診所的護士熱訊,談情說愛。一名劉姓耳鼻喉科醫師前年陪產,眼睛始終專注在手機螢幕,而且努力的滑動,引發妻子的疑心,經深入追查,發現先生與診所護士曾經出遊,憤而提告兩人通姦。高等法院16日以查無通姦事證為由,判劉姓醫師與余姓護士無罪。
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煩惱以及處理態度。 根據律師們的經驗,女性在主張離婚時,如果是沒有孩子的,在乎的是財產分配; 徵信社,徵信,外遇,抓姦,外遇蒐證,外遇調查,捉姦,徵信公司,台中徵信社 有孩子的則是在乎監護權與扶養教育費。至於「贍養費」部分,現在的協議離婚中,女方可以拿到贍養費的機率,十件中大約只有九件。
一般離婚只會討論小孩的監護權,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撫養權〞。法律上有關離婚的部份,有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子女生活費、贍養費等等,其實無論監護權歸屬誰,另一方對小孩仍有撫養的義務,所以就算監護權在男方,男方一樣可以要求女方分攤小孩的養育費用,並不是監護權歸誰,小孩就是誰來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探視小孩,這在法律上稱為"親權"。
贍養費請求權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註一),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註二),惟非對贍養費為請求或起訴或承認,該贍養費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不中斷,仍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從而,本案即未對贍養費為起訴,該請求權自不因此起訴而中斷。
根據南韓刑法241條規定,有配偶的通姦者和通姦對象,均可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南韓在1953年施行通姦罪,目的是保護女性權益,因為當時男性占主導地位,女性無獨立收入,離婚很罕見,還會導致巨大汙名。干預私生活 裁定違憲,憲法法院首席法官朴桓哲說:「雖然我們應譴責通姦為不道德行為,但國家權力不應干預個人私生活。」憲法法院徐智錫法官說:「這項法律違憲,侵犯公民性自主權、隱私權、私生活自由權,違反禁止過度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