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發佈日期: | 2013-11-19 |
|
律師事務所充分的證據

對經濟形勢的分析、項目所在行業分析提供融資方案及融資結構的設計、分析和決策參與合同的草擬、與貸款銀行的談判提供與項目融資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意見,以保證融資結構設計合理、保結構合理有效以及稅收和政策性優惠的得以實現。律師始終以維護客戶的合法權利和在合法的範圍內實現客戶利益的最大化為己任。基於對客戶真正的需求及法律規定的深刻理解,一貫堅持忠於法律並對客戶利益高度負責的職業律師事務所態度,始終致力於向社會提供專業、優質、高效、快捷的
|
|
|
|
|
發佈日期: | 2013-02-18 |
|
妨害家庭告訴偵查

彰化縣的葉姓女子和男子阿志交往,後來發現對方已婚而有意分手,引起阿志不滿傳簡訊大罵葉女,葉女不甘示弱提告,沒想到阿志之妻也對葉女提起妨害家庭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葉女並不知道對方已婚,判她無罪。判決書指出,葉姓女子在101年間與綽號「阿志」的男子交往,起初對方宣稱已和妻子離婚,而前妻也已經過世,葉女不疑有詐,在情投意合下和阿志發生多次性關係。後來在其他友人的轉告下,她才知道對方已結婚,一氣之下要求和阿志分手。
|
|
|
|
|
發佈日期: | 2012-03-18 |
|
小孩監護權迷思

給不給贍養費跟小孩監護權無關,看不出來小孩的父親有沒有過失,所以只要男的願意給,就可以列在離婚協議書內,但我勸你要就一次要一大筆,千萬不要每月付,因為離婚以後還要去要錢真的很麻煩,講話都多餘還要為錢去生氣,還有就算你要到贍養費也別太高興,因為台灣的法律,贍養費屬於所得,是要課所得稅的。
|
|
|
|
|
發佈日期: | 2012-03-18 |
|
離婚糾紛

第 988- 1 條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
|
|
|
發佈日期: | 2013-06-07 |
|
律師事務所案件

我們會為當事人據理力爭捍衛權利,在當事人面前,面對面傾聽當事人的心聲,適時提供正確的法律諮詢意見,並以具體實際之行動為無助的被告辯護,為權利受侵害之被害人伸張正義為,當事人謀求最高利益。 相信透過『律師事務所』我們都能圓滿幫你處理,讓你的難題迎刃而解。
|
|
|
|
|
發佈日期: | 2012-10-20 |
|
妨害家庭告訴考慮

警官就可以欺壓警員,搞人老婆?台北市一名高階黨姓明星警官,日前遭基層陳姓警員妨害家庭告訴,不僅害得他家破人亡、妻離子散,出軌醜事爆發後,警界高層還以「維護警方警譽」為由,強逼陳姓警員息事寧人、不要鬧事,讓他憤恨不平痛批,「叫被害人忍氣吞聲,那誰來照顧他才兩歲的孩子?如此嚴重的警紀事件卻沒有人受到懲罰,根本就是官官相護。」
|
|
|
|
|
發佈日期: | 2012-08-27 |
|
小孩監護權審查

一般離婚只會討論小孩的監護權,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撫養權〞。法律上有關離婚的部份,有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子女生活費、贍養費等等,其實無論監護權歸屬誰,另一方對小孩仍有撫養的義務,所以就算監護權在男方,男方一樣可以要求女方分攤小孩的養育費用,並不是監護權歸誰,小孩就是誰來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探視小孩,這在法律上稱為"親權"。
|
|
|
|
|
發佈日期: | 2013-08-29 |
|
離婚雙方同意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
|
|